(2017)豫1425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白江峰与王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江峰,王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2025号原告:白江峰,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现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涛,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白江峰与被告王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江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37278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外墙保暖合同书,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开庭审理时缺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涛未到庭质证,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的权利。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1、外墙保暖合同书2份;2、结算条一份。经查,能够证明原告承揽被告外墙保暖工程,被告王涛共欠原告工程款704767元,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331986元,尚欠372781元工程款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王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诉请及庭审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外墙保暖合同书,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涛共欠原告白江峰工程款704767元,有被告王涛出具的结算条。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331986元,尚欠372781元工程款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外墙保暖工程,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704767元,有被告签字认可该事实。被告王涛向原告白江峰出具的所欠工程款结算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工程款331986元,尚欠372781元工程款未还。故对于原告白江峰要求被告王涛偿还工程款372781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江峰工程款3727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1元,减半收取3445.5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小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