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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0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秀容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容,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侯传光,侯德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260号原告:吴秀容,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珍,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嘉陵二村6号28楼C、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0514473N。法定代表人:侯世泓,职务不详。第三人:侯传光,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第三人:侯德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容与被告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人侯传光、第三人侯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容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89元,由原告吴秀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