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与申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申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10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南路419号。法定代表人:钟新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波,男,汉族,广西钦州市人,1970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基钦,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系该行员工。被告:申海,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诉被告申海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已庭外履行了义务,不存在纠纷了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这是原告处理纠纷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郊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春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茂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