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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60号原告:郎某,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挺,社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勇,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