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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新、徐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徐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徐冲,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执行的王新申请执行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