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李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李春亮,钱美娟,揭金养,揭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51750-1),住连城县城关北大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钟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春亮,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钱美娟,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揭金养,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揭衍发,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春亮、钱美娟、揭金养、揭衍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25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亮、钱美娟、揭金养、揭衍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春亮、钱美娟、揭金养、揭衍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春亮、钱美娟、揭金养、揭衍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春亮、钱美娟、揭金养、揭衍发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0855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治 雄审判员 李 立 宏审判员 林 隆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铭睿(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