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刑更4号罪犯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苏0115刑更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因罪犯黄某患有疾病,判决时未能确定刑罚执行期间。现对刑罚执行期间补充裁定如下:原决定书正文部分第2页第十四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审 判 长 韦东宝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