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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刑更4号罪犯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苏0115刑更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因罪犯黄某患有疾病,判决时未能确定刑罚执行期间。现对刑罚执行期间补充裁定如下:原决定书正文部分第2页第十四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审 判 长  韦东宝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