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范坤坤、蔡明梅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范坤坤,蔡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特2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9号。负责人:张志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申请人:范坤坤,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蔡明梅,女,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范坤坤、蔡明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后,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