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法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某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88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段某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某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某忠在90××××××××××,90××××××××××存款各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振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