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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真斌与张秀秀、王翰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真斌,张秀秀,王翰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038号原告朱真斌,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张秀秀,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翰之,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朱真斌诉被告张秀秀、王翰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真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秀秀、王翰之价值37.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朱真斌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秀秀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账户为6228452966044180###的存款19885.5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