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真斌与张秀秀、王翰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真斌,张秀秀,王翰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038号原告朱真斌,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张秀秀,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翰之,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原告朱真斌诉被告张秀秀、王翰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真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秀秀、王翰之价值37.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朱真斌已经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秀秀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账户为6228452966044180###的存款19885.5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王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