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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锦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锦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73号罪犯黄锦强,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锦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张学贵、林礼汀,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锦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锦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00分,兑现表扬5次。(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1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19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黄锦强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黄锦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黄锦强系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锦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