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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政植、张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植,张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政植,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张安英,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政植与张安英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安英去向不明,我院已依法将其放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安英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政植对上述被执行人张安英的财产状况予以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502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