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富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佰姓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富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松桃佰姓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富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李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民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懒懒,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松桃佰姓医院,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新月湾洗车旁。法定代表人谭亚兰,女,系该医院负责人。本院依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628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立案受理南昌市富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松桃佰姓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9向被执行人松桃佰姓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1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富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61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15.00元,执行费899.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富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松桃佰姓医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