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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新锋、胡现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新锋,胡现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36号申请人耿新锋,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被申请人胡现坤,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申请人耿新锋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现坤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城果小区2-2-902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69.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现坤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城果小区2-2-902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限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