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功会与张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功会,张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694号原告:孙功会,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王府站镇。被告:张得亮,男,35岁,汉族,住前郭县王府站镇。原告孙功会与被告张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功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得亮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功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得亮偿还其欠款11500元,并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31日,张得亮在孙功会处借款115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15%,张得亮为其出具欠据一枚。此款孙功会经多次催要,张得亮均拒绝偿还,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张得亮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得亮欠孙功会借款到期未付的事实清楚,张得亮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付借款本息。在庭审中孙功会自认欠款11500元中包括本金10000元和上年度欠付的利息1500元,故应当按照借款本金10000元计算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得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款11500元,并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利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由张得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祥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昀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