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宝粮西路128号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刘红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明,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1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苏明三日内协助湖南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长沙市望城区山水蓝天住宅小区二期第21栋2602号房屋预告登记撤销手续(预告登记证号为望房预高塘岭镇字第414012704号),并支付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苏明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山水蓝天住宅小区二期第21栋2602号房屋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证号:望房预高塘岭镇字第414012704号);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明银行存款1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