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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王金朋、徐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王金朋,徐林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278号原告王国栋,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翁玉光,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朋,男,汉族,成年,住高碑店市。被告徐林文,女,汉族,成年,住高碑店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与被告王金朋、徐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理费25元(已���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