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广林与庞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林,庞景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897号原告:李广林,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庞景华,女,4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林与被告庞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林以被告庞景华已入狱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李广林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