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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广林与庞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林,庞景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897号原告:李广林,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庞景华,女,4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林与被告庞景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林以被告庞景华已入狱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李广林负担。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