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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张明安、芮勤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张明安,芮勤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6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住所地:会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67167716XD(1-1)。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勇战,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明安,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菜园东街**号,现住渑池县(南街综合楼)一单元三层东户。被告:芮勤爱,女,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渑池县天池镇东杨村*组***号,现住渑池县(南街综合楼)一单元三层东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被告张明安、芮勤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上官勇战、被告张明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勤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明安立即偿还所贷原告的贷款剩余���金77442.85元,并自逾期之日起(2017年1月16日)按照年利率10.7663‰支付至款付清之日的逾期罚息;2、判令被告芮勤爱对该笔贷款负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张明安与芮勤爱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2日原告和被告张明安、芮勤爱夫妇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各一份,约定以被告名下的位于渑池县××南侧(南街综合楼)一单元三楼东户的住房(渑房他证字第私23684号)作抵押,从原告处贷款10万元整,年利率为7.177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为被告发放贷款10万元整。2017年1月16日到期后二被告不能按时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本金72782.46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0.7663‰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张明安口头辩称:原告给我计算的利息过高。贷款时原告承诺贷款20万元,循环使用三年,第一笔钱原告直接给我扣除了,我不存在逾期不还的情况,原告无故将我列入黑名单,使我名誉受损,且贷款未到期时,我就和原告的信贷员沟通过,原告现在起诉我不合情理,对我名声也不好。我现在经济困难,不能全部结清,我同意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本金。被告芮勤爱缺席未作答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2、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个人额度最高额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4、他项权证书复印件一份;5、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复印件各一份;6、还款流水明细复印件一份。被告张明安、芮勤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明安、芮勤爱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2日,被告张明安、芮勤爱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200000元,单笔贷款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上浮或下浮,确定年利率。利率浮动比例由贷款人确定、经借款人认可后,由双方在《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被告张明安、芮勤爱以共同所有的位于渑池县××南侧(南街综合楼)一单元三层东户提供担保。2016年1月16日,被告张明安因购买家具自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年利率为7.1775%。后被告偿还本金27217.54元,偿还利息至2017年4月15日,剩余本金72782.46元及利息未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明安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借款100000元,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贷款借据》、个人贷款发放单等为凭,事实清楚。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27217.54元,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15日,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明安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2782.46元及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0.7663%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芮勤爱的还款责任问题,芮勤爱作为共同借款人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签名,且10万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为购买家具,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芮勤爱应与被告张明安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告芮勤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明安、芮勤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借款72782.46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0.766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张明���、芮勤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吕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楚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