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2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雪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雪见,江西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中药城J1栋。法定代表人:袁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雪见,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环城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曾雪见,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8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曾雪见、江西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58045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曾雪见所有一处位于樟树市XX街XX-XX层房产(产权证号1-××9),被执行人江西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宜春市XX路XX号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XX层XX室、X室、XX室、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室,XX层XX室,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合计23套房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拍卖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雪见所有一处位于樟树市XX街XX-XX层房产(产权证号1-××9),拍卖被执行人江西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宜春市XX路XX号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XX层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室,XX层XX室,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XX室,XX层XX室,合计23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武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