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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雅丽与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雅丽,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雅丽,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6号长延堡商城二楼5-8室。法定代表人郭忠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雅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雅丽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雅丽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8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艳艳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承办人:侯鑫鑫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记录人:王艳艳郭:现在合议申请执行人刘雅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侯:申请执行人刘雅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雅丽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雅丽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提请合议庭合议是否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852号案终结执行。郭: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侯:申请人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852号案终结执行。张:同意承办人意见,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852号案终结执行。郭:同意二位同志意见,报领导审批。合议庭决议裁定本院(2017)陕0113执852号案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