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耿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耿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51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芦苇路1号。法定代表人:闻娅君,经理。被告:耿丽,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富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