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肖阿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刑初1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阿满,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泰检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阿满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参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阿满未取得驾驶资格,2016年4月28日19时许,其饮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长泰县岩溪镇工商所门口外路段,与黄某所驾驶的闽E×××××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后经酒精呼气检测并被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肖阿满血液酒精含量为106.03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肖阿满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肖阿满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赔偿黄某人民币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阿满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及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肖阿满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主动履行罚金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阿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阿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凌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怡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