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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想令与魏连军、李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想令,魏连军,李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119号原告薛想令,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魏连军,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李露,女,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负责人李世彬,职务:经理。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委托代理人张红举、杜江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负责人靳香红,职务:经理。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文明大道79号。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想令诉被告魏连军、李露、中��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想令于2017年0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想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想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想令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