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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敏与程冬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591号原告:张敏,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程冬梅,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张敏与被告程冬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