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利文与杨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文,杨树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91号原告:杨利文,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海青(原告妻子),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杨树红,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杨利文与被告杨树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杨利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杨利文承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娜木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