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字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汪碧桃、周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汪碧桃,周国胜,袁文权,王爱芳,李金池,王进喜,梅汉林,劳保荣,邓松林,张新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17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提出保全申请、出庭、举证、辩论、接收法律文书。被告:汪碧桃,女,生于1953年11月8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周国胜,男,生于1951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汪碧桃之夫。被告:袁文权,男,生于1968年2月4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王爱芳,女,生于1969年1月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袁文权之妻。被告袁文权、王爱芳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金池,男,生于1957年12月18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王进喜,女,生于1963年9与2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金池之妻。被告:梅汉林,男,生于1956年4月13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劳保荣,女,生于1956年4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梅汉林之妻。被告:邓松林,男,生于1954年12月10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张新娣,女,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邓松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诉被告汪碧桃、周国胜、袁文权、王爱芳、李金池、王进喜、梅汉林、劳保荣、邓松林、张新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16元,减半收取39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黎 明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