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景荣与王喜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景荣,王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姜景荣,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喜峰,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姜景荣申请王喜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景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素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