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7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景荣与王喜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景荣,王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姜景荣,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喜峰,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姜景荣申请王喜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景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素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