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潘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潘玉梅,郑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01号。诉讼代表人:王运访,行长。被执行人:潘玉梅,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郑祥胜,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潘玉梅、郑祥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0799.69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潘玉梅、郑祥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吉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