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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进立与李美红、姜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立,李美红,姜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249号原告:张进立。委托代理人:张昆。被告:李美红。被告:姜燕斌。委托代理人:李美红,身份事项同上。原告张进立与被告李美红、姜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进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及约定利息;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先后5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1万元,约定月息1分5厘。原告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未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美红、姜燕斌欠原告张进立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本金21万元,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7年7月1日起,三个月一次偿还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最后一个月的30日之前付清,直至付清为止;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全部欠款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双方别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9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