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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艳与梁翼、卓慧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梁翼,卓慧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664号原告:朱艳,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何浩娟,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翼,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卓慧钦,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与被告梁翼、卓慧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