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琳与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张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684号原告陈琳,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张波,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陈琳诉被告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陈琳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