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459号申请人:袁某甲,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系原告儿子。担保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负责人:高某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罗某某,女,汉族。申请人袁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罗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查封、冻结、扣押李某某、罗某某价值445759元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申请。担保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44575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自2017年6月17日0时起至2019年6月16日24时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李某某、罗某某价值445759元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2740元,由申请人袁某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高晓岚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