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行赔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念锋、黔西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念锋,黔西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黔行赔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念锋,男,197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金凤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汉华,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黄著,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林,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念锋因与被上诉人黔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西县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念锋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理由:1、违法建筑被违法强拆也应予以补偿;2、上诉人有权要求赔偿;3、拆迁区域内被拆迁房屋均无合法手续,被上诉人选择性的、歧视性的补偿方式违法;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房屋没有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被上诉人黔西县政府答辩称,1、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得到赔偿;2、上诉人仅提供财产清单,未提供财产真实存在并因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的证据,因此,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维持原判决。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柏 松审 判 员  赵 敏审 判 员  冉依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毛守锐书 记 员  陈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