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丽雅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掌亿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丽雅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掌亿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民初4772号原告:北京丽雅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51幢7-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732998法定代表人:寇荣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宏,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天龙,北京市华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掌亿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11号楼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300622792C法定代表人:李博崴,总经理。被告: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8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64886945法定代表人:赵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丽雅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雅环球公司)与被告掌亿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亿游公司)、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龙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家宏、被告掌亿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博崴、被告联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雅环球公司诉称:2015年初,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开始洽谈合作中国农业银行“e购天街”中“购”频道的独家运营权业务。2015年8月28日,双方签订《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掌亿游公司授权原告独家合作运营“e购天街”平台中实体商品的销售和服务。同时被告掌亿游公司向原告出示了掌亿游公司与被告联龙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e购天街“购”频道合作协议》及盖有“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印章的《授权书》,证明联龙公司授权掌亿游公司拥有中国农业银行“e购天街”中“购”频道的独家运营权。签约后,原告开始了软件研发及招商工作,期间多次到被告联龙公司总部,与联龙公司工作人员商讨研发事宜,成功开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手机APP软件项下“e购天街”频道板块的独立系统包括前端和后台,之后顺利将中国农业银行以及联龙公司的原有商户接入了新系统,并在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手机APP软件上开通运营。原告后又与北京新势网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势网景)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手机银行E购天街项目实体购物招商分销合作协议书》,授权新势网景为“e购天街”项目“商铺入驻+搜索框商铺直达”项目独家分销商,在全国区域发展代理服务商。2016年7月底,“e购天街”网络服务平台突然无法使用,且至今一直无法使用。原告与掌亿游公司进行沟通,询问中国农业银行为何突然终止服务,掌亿游公司表示不知晓情况,并出示了上文所述的《授权书》,称是由被告联龙公司向其提供的授权。因问题无法解决,原告与新势网景一同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中国农业银行并未就“e购天街”项目向联龙公司出具过《授权书》,也未同意恢复“e购天街”网络平台服务。至事发前,新势网景已经通过19家分销商发展253家入驻商户且已签订入驻“e购天街”的相关协议,共收取服务费3792600元,按照原告与新势网景合作协议约定10%的分成比例,在合作期间原告可分的收益达948150元。“e购天街”项目的终止也给新势网景造成了损失,新势网景现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原告,该案现在审理中。此外原告因履行《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支付给掌亿游公司承包服务费230000元,为开展合作所支出的人工成本、开发设计等各种费用共计858792.43元。综上,原告的各种损失共计2036942.43元。原告认为,原告以正当方式通过合同获得农行“e购天街”项目的权利,完成开发工作并已正式运营,但中国农业银行单方关闭“e购天街”服务入口并否认出具过授权书,被告联龙公司也否认出具过授权书并说项目终止责任在农行。被告掌亿游公司认为授权书是农行出具并由被告联龙公司提供,以上二被告互相推诿,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签订的《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掌亿游公司返还原告承包服务费230000元;三、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6942.43元;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掌亿游公司辩称:一、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我方与被告联龙公司不存在恶意串通,我方也是受害者;二、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若被告联龙该公司返还我公司相应费用,我公司才同意将承包款230000元返还原告;三、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同意给付。被告联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二被告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没有义务对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在“e购天街”项目中存在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导致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关闭项目接口,责任在原告,与我公司无关;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高达1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签订《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掌亿游公司。协议约定,掌亿游公司授权原告独家合作运营“e购天街”平台中实体商品的销售和服务:包括安卓和IOS版本的“e购天街”APP客户端和农行手机端掌上银行客户端中的“e购天街”WAP版中的实体商品的销售和服务。合作的内容为:3.1乙方拥有农行“e购天街”(包括农行“周四购最嗨”项目)中实体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独家代理运营资格;3.2乙方授权甲方在双方协议签订有效期内拥有“e购天街”(包括农行“周四购最嗨”项目)中实体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独家合作运营权,以甲方为主进行频道内开发及运营,乙方协同配合参与,同时对于“e购天街”(包括农行“周四购最嗨”项目)频道内农行引入商户,统一由乙方对接到甲方;3.3甲方按本协议中明确条款支付给乙方相关承包费用和利润分成费用;3.4“e购天街”(包括农行“周四购最嗨”项目)频道中甲方引入的实体商品销售货款甲方直接从农行结算,乙方不收取。3.5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放的商品销售查询后台,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方面的数据查询统计、报表导出。3.6合同期内,甲方发起联合营销推广,乙方将根据甲方营销活动类型、营销投放资源组织通过农行网点、平面、折页、官网、短信、邮件、专项营销活动等形式的传统渠道、电子银行渠道和相关资源宣传联合营销活动。农行手机端掌上银行首页“发现”频道同步调取“e购天街”首页内容,如果农行方面对农行手机端掌上银行首页“发现”频道进行调整,甲乙双方协同配合农行进行调整。3.7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与“农业银行”结算体系的对接和使用“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和后台的技术对接工作。合同另约定了承包费用及利润分成等其他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掌亿游公司承包费用230000元。后依约开发出了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手机APP软件项下“e购天街”频道板块的独立系统(包括前端和后台),之后将中国农业银行及联龙公司的原有商户接入该系统,在中国农业银行“掌上银行”手机APP软件上开通运营。2016年7月,“e购天街”手机APP接口被关闭,导致该网络服务平台至今无法使用。就该网络服务平台被关闭的原因,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均表示不清楚。被告联龙公司表示:据称系中国农业银行总部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诉:“e购天街”项目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且存在以中国农业银行的名义对外招商,对农行造成极大影响。故中国农业银行决定临时关闭端口进行调查,至今仍未接通。庭审中,原告提交授权书(复印件),该证据载明:“授权书,兹授权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作为e购天街唯一运营方,代表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就e购天街享有对外开展涉及商品、供应商、商户和第三方开发者的识别、引入、以及活动类、长期合作类、广告类等内容的对价谈判与签约等营销行为,并负责协调供应商、商户、第三方开展营销工作,并负责达成联合营销的最终效果。授权时间:2014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2014年8月2日”。就该授权书,原告表示,授权书复印件系被告掌亿游公司向原告出具,且该复印件系联龙公司向掌亿游公司提供。原告基于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与掌亿游公司开展合作。在中国农业银行单方终止“e购天街”网络服务平台后,经询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表示从未出具过该授权书。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无法说清该授权书的真实性及出处,互相推诿,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属于恶意串通。被告掌亿游公司表示,授权书复印件系被告联龙公司提供的,我公司亦未见过该授权书原件。在与联龙公司签订协议时,我公司相信联龙该公司拥有“e购天街”项目的独家运营权。我公司也希望能看到被告联龙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的关于“e购天街”项目的独家运营协议和授权书原件,以证明联龙公司确实拥有该项目的独家运营权。被告联龙公司表示,不认可曾经向掌亿游公司出具过上述授权书,但我公司确实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e购天街”项目的独家经营权,并认可掌亿游公司享有“e购天街”项目的经营权。另外,“e购天街”项目已经上线经营并开始盈利,足以证明我公司享有中国农业银行的经营授权,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欺诈及与掌亿游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授权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掌亿游公司签订的《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无效的理由为被告掌亿游公司与联龙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而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依据为被告联龙公司及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均不认可授权书的存在。本院认为,本案中,授权书是否真实存在并不能当然说明联龙公司未得到中国农业银行授权运营“e购天街”项目,也不能当然认定被告联龙公司与被告掌亿游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原告与被告掌亿游公司签订的《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e购天街”项目亦接入了中国农业银行手机APP实际运营,后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e购天街”手机APP接口被关闭,网络服务平台无法使用导致,并非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导致。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农行“e购天街”实体商品销售和服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原告主张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以此主张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双方合同无效主张被告掌亿游公司返还承包款230000元及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806942.43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48元,由原告北京丽雅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臧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鑫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