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亚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鹏,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鹏,男。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关于王亚鹏与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6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亚鹏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周转费(房租)损失6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亚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6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