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晓辉、张文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张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张文启,男,汉族,1971年4月7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执行人刘晓辉与被执行人张文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辉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建设审判员  吴新民审判员  司忠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