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49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佳县公证处作出(2016)陕佳证执字第013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并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指令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可凭本裁定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