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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孔盼与周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盼,周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970号原告:孔盼,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周屹,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孔盼诉被告周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孔盼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盼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盼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