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荷香、张光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荷香,张光琳,黄福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荷香,女,1965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光琳,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福平,女,1962年7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黄福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斌、黄蕾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黄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傅荷香租赁顺昌县中山西路34号1栋111店面开设棋牌室。经被告人张光琳提议,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8月10日,张光琳与傅荷香在傅荷香经营的棋牌室内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给赌博人员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二人获取桌费19650元人民币并均分。被告人黄福平系张光琳的妻子,明知张光琳为获利与人合伙开设赌场,仍在棋牌室内帮助收取桌费、望风。2016年8月10日,因隔壁棋牌室被警察查获,三人遂停止营业。2016年9月底,傅荷香又独自继续经营棋牌室,提供场所供他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直至2016年11月25日被顺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光琳被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2016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福平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光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825元;被告人傅荷香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8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黄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占某、廖某、叶某1、李某1、江某1、江某2、孙某、张某、叶某2、李某2、胡某、邓某、庄某、邹某、陈某、郑某、林某、甘某的证言,书证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材料、店面租赁合同、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与扣押清单、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黄福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福平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黄福平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傅荷香、张光琳、黄福平均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与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荷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光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预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黄福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傅荷香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825元,被告人张光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825元(其中9500元扣押机关为顺昌县公安局,325元的扣押机关为顺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雪姣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