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1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陈德明、杨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明,杨容,南宁市金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1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明,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容,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审被告:南宁市金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莱茵湖畔花园商业街E1栋0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上诉人陈德明因与被上诉人杨容、原审被告南宁市金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6)桂7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明与被上诉人杨容于2017年6月17日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确定由陈德明一次性退还杨容租金9000元、押金6000元,并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全部款项杨容不再因本案追究陈德明其他赔偿责任。2017年6月19日,上诉人陈德明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德明因与被上诉人杨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德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陈德明已预交),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陈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桂 彤审判员 易 妙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