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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虎全、何春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虎全,何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白虎全,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何春胜,男,汉族,陕西省汉台人。申请执行人白虎全依据(2016)陕072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何春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春胜银行存款2244元,申请执行人白虎全已经领取;对余款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史建民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