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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旭吉与被执行人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军、宋小川、吴建平、肖静、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旭吉,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军,刘利,宋小川,吴建平,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旭吉,男,生于1970年4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5号1幢2层9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龙湖花园第16栋F2-2-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军,男,生于1963年8月1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刘利,女,生于1966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宋小川,男,生于1956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吴建平,男,生于1971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肖静,女,生于1977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旭吉与被执行人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军、宋小川、吴建平、肖静、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国瑞兴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军、宋小川、吴建平、肖静、刘利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旭吉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