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富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2执1327号周富轩,住所地承德市宽城县××民族街××楼××单元××室杨军,所在地沧县兴济镇北街新村一路23号刘静,所在地青县清州镇南街村2组9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民初61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军、刘静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杨军刘静相当于20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军、刘静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