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鹏森与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森,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4行初197号原告马鹏森,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新生,局长。出庭负责人白利民,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虹,女,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兰,女,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森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马鹏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鹏森负担。审 判 长  王 琦审 判 员  郭晓明人民陪审员  苏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碧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