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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业兴、文月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业兴,文月英,欧成,陈艳玲,许汉光,陈耀枝,卢桂宽,陈联枝,冯少媚,邓活枝,陈细沃,卢敬满,张永忠,左掌好,黄友娥,谭宏,卢德礼,刘十七,冼树贞,梁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779号起诉人郑业兴,男,汉族,1940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文月英,女,壮族,1944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欧成,男,汉族,194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陈艳玲,女,汉族,1953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许汉光,男,汉族,1940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陈耀枝,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卢桂宽,女,汉族,1949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陈联枝,女,汉族,1951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冯少媚,女,汉族,1946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邓活枝,女,汉族,1947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陈细沃,男,汉族,1950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卢敬满,男,汉族,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张永忠,男,汉族,1945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左掌好,女,汉族,1944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黄友娥,女,汉族,1953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谭宏,男,汉族,194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卢德礼,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刘十七,男,汉族,195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冼树贞,女,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起诉人梁少红,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莉,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6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郑业兴等20人邮寄的起诉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需补充提供起诉材料,于2017年6月12日通知起诉人补充诉讼材料,起诉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补充提供诉讼材料,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佛山市顺德区XXX的退休职工,自农场建场以来,在农场土地上工作生活,以场为家。包括起诉人在内的农场职工受分配,一直实际占有和使用农场房屋,且当时均以该房屋落户。在国家实施房改政策期间,在大家均是职工身份,无劳动分工、年限和贡献大小明显区分的情况下,仅给部分有钱重新盖屋的职工办理了房屋个人确权,办理了房产证,使得原本应该普遍惠及每个职工的房改福利变成了极个别人得到的好处。即便如此,不论农场抑或上级主管部门均认可起诉人在内的职工对一直以来占有和使用房屋的私人权益,也规划承诺进行对应的住房安置。然而,起诉人在内的农场职工苦盼安居时,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江镇政府”)却在农场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早于2010年9月9日由顺德区诚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龙江镇政府签订《关于顺德朝阳农场移交协议书》。龙江镇政府征收过程未征求职工公众意见和未公示告知。直至起诉人在内的职工2016年信访过程中方知悉《龙江镇政府办公室关于朝阳农场第二分场地上建(构)物征收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发[2012]45号)(以下简称“通知”)。即便如此,龙江镇政府在内的政府机构仍声称“商讨完善职工住房安置方案,会努力解决历史问题”。直到2016年10月27日被信访部门以《信访事项告知单》(龙府信告[2016]3号)的形式告知“房屋福利问题是职工与朝阳农场公司之间的争议”,只字不再提政府“研究协调、努力解决”之事。起诉人方知龙江镇政府有意拖延其侵害起诉人在内的职工权益的实际事实。上述通知作出的主体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非政府授权部门,也不应是内部机构之政府办公室。通知的征收补偿程序违法,未依法将征收补偿方案履行公开征询公众(职工)意见和告示告知的法定程序。补偿决定内容不符合规定,有损职工合法权益。补偿内容对于起诉人长期占有使用建筑物未依法定性,未体现起诉人对该建筑物享有的法律权益,明显遗漏了对起诉人居住房屋的补偿。即使以农场职工宿舍类住宅论,也没有列明补偿方式。龙江镇政府及征收人没有履行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如事实部分分析,起诉人在内的职工对于分配居住房屋具有非承租房的特殊属性,关系到起诉人基本生活生存条件,也正是基于占有使用的特殊历史属性和权益,对应地享有一直以来承诺的安居福利。补偿决定没有尊重和体现职工的特殊历史权益和潜在的安居福利,造成个别职工与大部分职工的补偿差异巨大,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从实践及各地关于国有农场特殊性的处理情况来看,均高度强调对国有农场职工的权益保护,包括佛山在内的各地均采取了先房改或住房安置后拆迁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职工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也顺利推进了征收工作。综上,龙江镇政府做出的通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有违公平原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龙府办发[2012]45号《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朝阳农场第二分场地上建(构)物征收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2、诉讼费由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的《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朝阳农场第二分场地上建(构)物征收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发[2012]45号)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佛山市顺德区朝阳农场作出的,起诉人并非该行为作出的对象。同时,该通知公布的征收搬迁补偿标准针对的是佛山市顺德区朝阳农场二分场的土地及上盖建筑物,起诉人虽在上述地址居住,但并非征收土地的权属人,也不是土地上盖建筑物的权属人,因此起诉人与上述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业兴、文月英、欧成、陈艳玲、许汉光、陈耀枝、卢桂宽、陈联枝、冯少媚、邓活枝、陈细沃、卢敬满、张永忠、左掌好、黄友娥、谭宏、卢德礼、刘十七、冼树贞、梁少红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艳审判员 周海民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小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