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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安裕宏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瓦房店轴承滚子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安裕宏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滚子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安裕宏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新联路81-2号。被执行人:瓦房店轴承滚子厂,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申请执行人大连安裕宏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轴承滚子厂、瓦房店市岗店办事处老皮铺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瓦民合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瓦民合初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迟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