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石全胜与李阳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全胜,李阳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全胜,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李阳景,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全胜与被执行人李阳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