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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袁进海与袁学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进海,袁学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521号原告:袁进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袁学文,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袁进海与被告袁学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袁进海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袁进海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进海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袁进海负担。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