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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1137号原告罗某,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某1,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罗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2006年5月初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两人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彼此缺乏沟通,志趣相异,而且被告不务正业,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被告因为吸毒曾三次被收容强制戒毒,现仍被关押于化州市戒毒所),致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再没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李某2、李某3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李某4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1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初原告与被告经介绍相识,两人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李某2、李某3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李某4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已长达十年,且已生育三个孩子,夫妻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共同组建的家庭,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化解,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柏怀 更多数据: